“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文称昆明一警务人员驾驶警用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涉嫌违反交通法规。针对此事,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应,已按交通法规进行处理,并扣罚涉事人员当月绩效500元,撤除其组长职务。
5月20日,网友Dewy7在微博上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配发图片:三名警务人员骑着警用摩托车正经过斑马线,其中,两名靠后的警务人员佩戴头盔,衣服上的标志为“春城骑警”,而另外一名靠前的警务人员头戴警便帽,衣服上的标志为“警察”。
6月4日上午,记者了解到,经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云A2921警”摩托车是五华分局护国派出所公务用车。5月20日18时28分许,五华分局护国派出所辅警付某在五华区东风西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执勤时,有一辆救护车寻求开道帮助,他便驾驶警用摩托车配合五华分局骑警为救护车开道,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没有佩戴头盔,只是戴了警便帽,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
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问题,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按交通法规进行处理。同时,五华分局纪检监察室要求,召开全所辅警大会,对付某进行严厉批评,并让其在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对付某给予扣除当月绩效500元,并撒除其组长职务;加强对全所辅警的管理教育,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