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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4514/202100060
文号
省委文件
来源
云南日报
公开日期
2017-06-05

中共365bet体育投注委办公厅 365bet体育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365bet体育在线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365bet体育在线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365bet体育投注委办公厅

365bet体育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365bet体育在线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 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365bet体育在线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遵循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积极稳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实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全覆盖,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由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含负责党内法规工作的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含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探索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

(五)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 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 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参与相应的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3. 参与全面深化改革事项的咨询论证;

4.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5. 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征收补偿事项等提供法律服务;

6.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评估;

7.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8. 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9. 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采取发表咨询论证意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等方式履行职责。安排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律顾问列席党政机关有关重要会议,使法律顾问服务于决策全过程。

(七)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2.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 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 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选聘。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推荐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由聘任机关考察、公示、作出决定。聘任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经聘任机关法律顾问机构考察审核,提出拟聘人选。

(十)聘任机关审定法律顾问人选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任书。聘任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由聘任机关与法学专家本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 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法律意见;

2.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 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 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 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 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或者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影响,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 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 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党政机关已经建立咨询专家库的,外聘法律顾问同时纳入聘任机关咨询专家库,履行相应职责。

(十四)州(市)、县(市、区)、乡(镇)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五)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实施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符合受聘条件或者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或者本人申请离任等情况的,可以按规定予以解聘。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区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 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核;

3. 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 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 组织处理公证、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 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完善管理体制

(二十一)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含负责党内法规工作的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含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机构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地方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同时承担本级党委及其办公厅(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二十二)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二十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 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 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十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二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二十六)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 起草、论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 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控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 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制度、重大事项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4.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情况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十九)加强履职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州(市)党委、政府应当设立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使其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大对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法制机构人员等法律顾问主体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

(三十)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保障和硬件保障工作,加大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力度,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本单位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案装备,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十一)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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